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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商标注册查询是百分百准确的吗?

作者:新余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8 08:25:31

很多申请人商标注册之前也了解到了商标查询的重要性。很多朋友也还是有一些疑问,为什么查询结果显示可以注册申请,但提交后依然被驳回了呢?这是为什么呢?今天我司就为大家介绍下新余商标注册查询是百分百准确的吗?

首先说这并不能说明商标查询不准确,商标查询有6个月的盲查期,就是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过后,这段时间是查询不到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商标设计一定要保持原创,这样的话驳回率会有效降低。其次,要选择专业、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查询,正规的机构有专业人士为您准确分析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会比较权威,这样后期驳回也是可以有效的避免。

一般来说正规的代理公司都是由专人负责商标查询的。商标查询顾问是有丰富经验的行业分析,综合知识,跨行业一系列的方式进行查询。一定程度的保障注册结果。申请注册要准备多个,委托代理机构查询中需要有一个选择的余地。代理公司也会给予一些中肯的建议,如一些尊重性的修改,为了您更好的更快的申请,从而提高注册成功率。

我们公司提醒:商标查询不是百分百注册成功的承诺,是申请成功最关键的第一步。商标查询也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对于商标查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有申请人务必要重视走好这商标注册的第一步。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既然领先他人那就赶快查询一下你要注册的商标吧!

获得商标的方式有两种: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接下来,我将向您介绍这两种方法。

一、商标取得时间及成功率商标注册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等多个阶段,在任何阶段都可能面临商标驳回或商标异议,因此商标注册存在风险。商标转让相对较快。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大约需要6-10个月,当天就可以尽快使用。与商标注册相比,商标转让的成功率肯定要高得多,因此,如果企业急需使用商标,选择商标转让的方式肯定更快。

二、商标购置费与购买他人注册的成功商标相比,申请注册新商标具有无可比拟的价格优势。注册商标的费用在1000元左右,而购买商标的费用不到1万元。当然,那些已经被大公司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受众接受度的商标会有更高的价格,除了其他因素,如果你只是想省钱获得一个商标,塞北小版仍然认为申请一个新商标是最合适的。

三、商标创意对企业而言,原有商标更有利于新品牌的创立和启动,难以从他人手中购买和转让商标。注册商标中存在大量类似或假冒的品牌标识,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从而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有必要创造新的品牌企业必须选择申请注册新的商标。虽然初期可能有困难,但只要做好市场细分和定位,起步就很快。小编说了这么多。也许有些人仍然不确定是选择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

事实上,注册商标和转让商标各有利弊。商标顾问建议,我们应该根据企业的情况,共同做出及时的调整。商标是资源。一旦注册成功,其他人就不能随意使用。许多符合企业品牌定位的优质商标已经注册。然后我们需要转让商标,从他人那里购买高质量的商标。随着企业的发展,我们需要保护企业的品牌和商标或推出新产品。此时,我们可以考虑多类注册或全类注册,及时注册防卫商标等形式来达到我们的目的。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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