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企业注册专利存在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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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企业注册专利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新余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6 08:41:37

产品想要获得获得消费者的认可,除了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还要做好宣传工作。企业品牌的打造离不开商标,因此企业想要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还得做好新余商标注册工作。很多家前来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的企业,发现每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程度都不一样,一些人认为自己的产品还没有打开市场,没必要去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遵循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被核准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就在谁的身上。如果商标被抢注,就是你先使用该商标,那么这商标也与你无关,再使用甚至会被他人告侵权。

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影响?

(一)商标权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使用的商标未经过注册,那么使用人对该商标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你辛苦经营的企业,好不容易做出了点名气,就是因为你没有把商标注册下来,他人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但你是无权过问的,你只有认栽吧。

(二)很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是很容易产生商标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哪怕是你使用这个商标在先,但你没有注册这个商标的时候,如果他人比你抢先注册了这个商标,一但他人“抢注”成功,如果你还不知道此事,你依然持续使用这个商标,那么你就是属于侵权行为。提醒您:只要是侵权,那么就会受到严重的金钱处罚,就要赔偿经济损失,就会影响到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商标容易被抢注当别人抢先注册你使用的商标时,你就不能使用该商标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谁。即使你使用商标多年,但是只要是未注册的商标都很可能被别人抢注,商标一旦被抢注,这个商标基本跟你拜拜了!

只有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商标纠纷,就算你使用商标在先也没用,好不容易打造的知名度就这样拱手让人,你冤不冤?

关于个别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通告近期,我局收到相关投诉,个别商标代理机构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及时指导涉案地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有力的维护了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进一步梳理、汇总了八类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现予以通告,提醒公众谨防上当受骗。

一、虚假宣传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关系。代理机构宣称其经商标局批准、与商标局长期合作、有内部渠道、与工商总局通用律师等。

二、伪造虚假荣誉。代理机构宣称其被商标局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伪造商标局授牌、颁牌等。

三、虚假承诺。代理机构承诺申请人通过其代理商标申请通过率百分之百,或提供包过合同等。

四、虚假宣传注册程序、周期。代理机构宣称其代理申请商标可以快速受理、审查、取得注册证等。

五、伪造相关文件、信息。代理机构伪造商标申请审查流程信息,误导商标申请人。伪造商标局文件、印章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余商标注册、分割、转让等。

六、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机构诋毁其他代理机构,夸大其代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欺骗申请人变更代理进行复审或诉讼。谎称申请人的商标在其他类别被抢注,诱骗商标申请人增加其他类别的商标申请。宣称其可以通过非正常手段处理在先权利申请障碍。宣称其能提前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申请审查结果。欺骗申请人商标被驳回,被撤销、被无效宣告。

七、虚构收费项目。假借商标局名义,收取商标申请费用之外的注册费商标申请保险费商标预保护费领取注册证费商标域名保护费商标版权保护费商标网上运营费已注册商标登记费已注册商标管理费网上商标展示费3﹒15标识费商标年度维护费等,欺骗申请人。

八、团伙诈骗。欺骗申请人受让有关商标,另安排他人对上述商标提出撤销、异议、无效宣告等恶意申请,诱骗申请人支付高额费用后撤回相关申请。

相关公众如发现商标代理机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将相关线索、证据向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什么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答: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新余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期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什么是驰名商标?答: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什么是广东省著名商标?答: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广东省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一、《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新余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二、商标转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转让;另一种是委托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机构办理。三、商标转让形式有3种: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四、商标转让所需文件:1、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3、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57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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