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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企业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新余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2 08:57:19

所谓商标,是指产品的原产地,即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由同一企业生产或者经销。换句话说,它意味着产品具有相同的来源。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功能,即区分不同生产者或分销商的产品。也就是说,在市场上,产品主要是通过商标来识别的,可以说,商标不仅是建立企业声誉或产品声誉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和传播这种声誉的有力工具。

商标保证商品质量是指商标的使用能客观地促进企业保持或提高产品质量,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表明企业使用商标来区分其产品与竞争产品,在如此巨大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将面临更高的对产品质量的更高要求。

第二,在社会各阶层的监督下,企业使用商标可以掩盖企业的产品。外部监管将增强消费者的责任感。在这个层次上,保证了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不会太差。商标将产品的声誉传播给消费者。当消费者看到一个商标时,他们会有一种信任感,所以他们可以放心购买。在这个过程中,商标起着信息沟通的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告作用。

这种广告功能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消费者的印象来衡量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从而扩大商标的影响;另一种是通过各种传播手段来实现广告的作用。

商标财产价值的作用,是指商标同企业的其他资产一样,既能投入使用,又能为企业创造利润,新余商标注册后,具有垄断性,无形价值不可估量,商标注册后将促进产品销售大幅增长。在市场上赢得声誉。与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商标也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商标侵权行为的4大种类

第一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第三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四种: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10大商标侵权行为

有下列10大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新余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商标对于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商标是公司的标志,它能使公司更加难忘,有助于公司的推广。所以对于商标,我们有相应的注册申请流程,所以您可以添加更多。要了解有关法律问题的更多信息,您还可以访问相关顾问。

(一)申请人必须按照一类商品一个商标的原则提出新余商标注册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中申报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能限于《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一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填写整齐,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应当准确。

(三)每份申请书应当附有10个(指定颜色)彩色商标、10幅彩纸和1份黑白墨水手稿。

(四)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由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五)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外国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以人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七)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初始申请国、初始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八)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章程和主体资格证书。

企业在注册商标后,要办理商标转让业务,除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外,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新余商标注册的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企业在注册商标后,要办理商标转让业务,除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外,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的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一、商标转让的办理途径: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到商标局的办理。

二、商标转让的办理程序:

(1)准备申请书件;

(2)是自行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书件;

(3)是缴纳费用,商标转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每个商标1000元;

(4)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港、澳、台除外)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或者代理机构《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并将该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曰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商标局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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