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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商标注册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

作者:新余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8 08:31:05

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得到了最广泛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企业以及法人主体如同雨后春笋一般茁壮成长,现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较为完善,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那么新余商标注册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

1、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商标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内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2、商标侵权应有损害事实发生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损害既可能是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即直接侵权),还包括了间接因果关系(即间接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这种划分更多的是学理上的分类。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已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2013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30周年的日子。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商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得到体现,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30年来,《商标法》历经颁布、实施、修订,红豆的商标事业也从探索起步到发展兴盛,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长期以来,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全国各地实施商标战略,有效地保护了商标知识产权,并为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在商标战略实施方面,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企业各界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目前,我国商标战略实施重心逐步向商标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转变,向注重发挥示范、创新和服务作用转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也取得新进展。目前,我国商标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商标区域执法协作不断加强,商标日常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近年来,世界经济一直低迷,国内宏观调控使经济增速趋缓,面对这一现实,自主创新和自有品牌是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锐利武器。自有品牌是人力、物力、智力和文化的综合体现,也是实现自主创新价值最大化的根本途径,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整体实力的象征。中国经济总量走到现在这一步,要想进一步在全球赶超,就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出一大批在国际上竞争力强的自主品牌。作为企业,打造两自企业是品牌市场竞争力的利器。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在商标、科技、文化等方面不断创新、创优、创先,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商标保护和运用,积极发挥好国家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的带头作用,不断深化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中国品牌建设工作而努力。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个好的品牌真的那么重要吗?它到底是做什么的?

1、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加深记忆一个好的品牌名称有着很好的含义,同时也突出了所识别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它将直接或间接地传递一些有关货物的信息,如货物的优点、性能和使用的好处。这可以起到激励消费者的作用,也更容易让消费者理解和接受,产生难忘的效果。例如,“奶瓶泡”的品牌被用于奶茶,它生动地展示了奶茶的香味特征,所以“香飘泡”奶茶自上市以来就广受欢迎,一年售出的量可以环绕地球三次。

2、方便消费者联想和沟通一个好的品牌名称不仅能帮助消费者记住品牌,加深记忆,而且能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产生良好的联想,提高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偏好,从而促进品牌传播。比如“蒙牛”这个品牌很容易理解,它能很容易地让消费者想起广袤的草原和优质的奶源。因此,“蒙牛”牛奶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其声誉遍布全国。

3、方便消费者购买,提高品牌知名度一个好的品牌可以使消费者对品牌有更高的认识。它在许多品牌中脱颖而出。因为它更容易识别,传播和记忆。它强调品牌个性,扩大差异感,从而促使消费者更好的“品牌认知度购买”。

比如,“娃哈哈”这个品牌创意和认知度都很高,在同类产品中很能脱颖而出,销量也不容小觑。可以说,选择好的品牌名称是商标注册重要的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是影响以后品牌推广的因素。图1亿知识产权提醒我们,在命名商标时要考虑很多不同的因素。有时,在得到好名字之后,看看它是否被其他人抢先使用,等等。执行一系列的搜索查询。建议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通过一站式服务解决各种商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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